劉弘良

劉弘良(1943-),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通訊學校電源保養班學生,其曾在臺南市紅十字會宿舍,與同事朱建男,李義雄等三人組織「中國會」,企圖推翻政府,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辦理反共自覺表白後,復在臺南市忠烈祠爭取女友梁梅苑加入「中國會」遭拒絕。1963年10月10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10月9日開釋。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劉弘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劉君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審理中劉君否認有犯罪之故意,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