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鈐

劉世鈐(1922-1989),安徽合肥人。 依(43)審聲字第4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第八酒廠技術員,其在原籍經其同學韓孟德介紹加入朱毛匪幫「紅軍青年團」,來臺後於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第八酒廠任職,因平日不滿現實,言論偏激,為該廠發覺。1953年7月1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3月18日交付感化。1958年4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3月經第5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劉世鈐思想受匪幫影響,言行不正,有予以感化之必要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