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火炎

劉火炎(1909-1985),臺灣南投人。 依(41)安潔字第330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營棚子頂山場,經陳全安介紹僱用薛運震、陳元等為工人,組織中部武裝委員會之李漢堂,曾數度至該山場密晤薛運震,其知情未據告密檢舉等情。1951年2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2月5日刑期結束,2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薛運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供認薛君曾告知李漢堂曾來訪兩次等情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尚難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0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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