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天生

  • 劉天生 1937年出生 廣東 惠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天生(1937-),廣東惠陽人。 依(59)初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在廣東省惠陽縣經葉日芬吸收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復經匪鎮隆人民公社高田生產大隊長葉忠、副大隊長葉日輝吸收加入匪黨,而後抵達基隆,投寄香港同黨分子蔡振輝反動信件,該信大意為「歌頌毛主席,一定要把五星旗插到全世界,一定要解放臺灣」等語。1969年5月20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6年1月19日開釋。 其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天生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劉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劉君致蔡振輝之信函為據,惟劉君於審理時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且其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