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仁明

劉仁明(1925-1993),陝西寶雞人。 依(42)法裁璋字第01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七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其涉匪嫌,因常與李滌生為伍,言論行動受其薰陶,思想受影響,應予交付感化。1953年經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4年10月21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因匪嫌一案,經前陸軍第87軍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犯罪不能證明,但常與李滌生為伍,言論行動受其薰陶,思想不無受影響,應予交付感化,以其自新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法裁璋字第016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7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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