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興儒

趙興儒(1928-1979),雲南鎮浣人。 依(49)理判字第0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兵工組上尉保養官,其曾被迫前往普洱匪偽人民軍政幹部訓練班受訓,結業後派為第五武工團團員,隨團返鄉協助建立匪偽鄉村政權。1960年1月11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五六四五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62年7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趙興儒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趙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五六四五部隊兵工組上尉保養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理判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6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