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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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劍影(1910-1957),湖南岳陽人。 依(41)防隔字第24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聯勤通信兵學校上校主任政治教官,其曾於華容縣黨部服務時與匪幹韓國棟等工作,之後變更姓名輾轉逃亡來臺。1952年8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雖無為匪確證,然既與匪幹韓國棟等工作年餘,其後輾轉逃亡變更姓名來臺,又不自首,其思想顯難認為純正,有感化必要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通信兵學校上校主任政治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4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10月1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2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