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漢章

  • 趙漢章 1926年出生 山東 蓬萊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高雄地檢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漢章(1926-),山東蓬萊人。 第一案:依案卡,案發時無業,其累犯參加叛亂之組織。1951年5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1952年5月2日移送新生訓導處執行。1957年5月1日執行完畢。 第二案:依(51)警審聲字第35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因案羈押於高雄地檢署看守所時,曾向邱建雄發表「大陸上匪的人民公社很好,吃飽穿暖,一切都是公家供給」等言論。1960年12月26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8月17日交付感化。1965年7月27日感化期滿。 其於2004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檢送趙漢章叛亂案案卡所載,趙君累犯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惟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亦函覆其現有留存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檔案,僅有趙員案卡2紙,餘無其他資料。則本案既無證據能證明趙君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即應作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趙君於1959年元月間因案羈押高雄地檢署看守所時曾向共同被告邱建雄發表「大陸上匪的人民公社很好,吃得飽穿得暖,一切都是公家供給」等荒謬言論,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26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累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2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2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3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