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漢章

  • 趙漢章 1926年出生 山東 蓬萊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高雄地檢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漢章(1926-),山東蓬萊人。 第一案: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無業,其累犯參加叛亂之組織。1951年5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1952年5月2日移送新生訓導處執行。1957年5月1日執行完畢。 第二案:依(51)警審聲字第35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因案羈押於高雄地檢署看守所時,曾向邱建雄發表「大陸上匪的人民公社很好,吃飽穿暖,一切都是公家供給」等言論。1960年12月26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8月17日交付感化。1965年7月27日感化期滿。 其於2004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檢送其案卡所載,其累犯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惟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亦函覆其現有留存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檔案,僅有其案卡2紙,餘無其他資料。則本案既無證據能證明其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即應作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於1959年元月間因案羈押高雄地檢署看守所時曾向共同被告邱建雄發表「大陸上匪的人民公社很好,吃得飽穿得暖,一切都是公家供給」等荒謬言論,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26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累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2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2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3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