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富鎰

趙富鎰(1922-),江蘇如皋人。 依(46)審更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僑務委員會專員,其早年參加匪黨,迭受匪訓並充匪職,曾向汪偽政府如皋清鄉公署政工團自首脫離匪黨等情。1956年9月11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之後經國防部發回更審,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1957年6月25日交付感化。1960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早年參加匪黨,迭受匪訓並充匪職,雖自首,然未坦承全部事實,亦未辦理附匪分子登記,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僑務委員會薦任十級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