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國棟

趙國棟(1932-),河北遷安人。 依(44)有審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八師第二○二團重兵器連下士駕駛,其與孫建中均係該連下士駕駛,因對現實不滿,意圖組織小團體擴大為一政黨,以求改變政府形態。故先後在金臺等地,分別吸收李竹林、金秀水、李景泰、周順發、許隆昌、曾家濤、闕立順等人,在太武山涼亭開第一次秘密會議,確定該非法組織之名稱為「實進會」及推選各級負責人。由其與孫建中相繼發表荒謬言論詆毀政府,並表明其種種不法之企圖。復在東堡開第二次秘密會議,決議事項為如何深入民間建立社會關係,以宣傳爭取同情,如何運用當前軍中缺點進行兵運工作,如何物色潛伏之匪徒爭取其同情與聯絡,如何尋覓船隻待機叛逃等情。又孫建中以另一方式吸收侯振宇、林武組織「同盟」,以為「實進會」之外圍組織。1954年9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經國防部核定減刑,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金防部政治部所為之自白、證人李竹林及檢舉人許隆昌之結證為據。惟綜觀原判決所載事實,其等聚晤時所談內容「發表荒謬言論詆毀政府,並表明其種種不法之企圖」、「如何深入民間建立社會關係,以宣傳爭取同情」、「如何運用當前軍中缺點進行兵運工作」、「如何物色潛伏之匪諜爭取其同情與聯絡」、「如何尋覓船隻待機叛逃」等,均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又查無其他具體叛亂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68師第202團重兵器連下士駕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4年羈押,1955判處無期徒刑,1971年核定減刑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7年1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