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振傑

趙振傑(1930-),河北冀縣人。 依(42)審三字第9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九三三五部隊第一營第一連中士班長,其於該部隊萬壽堂內黑板上書寫「毛主席萬歲」字樣。1953年5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5月27日刑期結束,6月17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在其服務部隊萬壽堂內黑板上書寫「毛主席萬歲」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9335部隊第1營第1連中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4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