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品端
- 趙品端 男 1931年出生 1997年卒 湖南 邵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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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品端(1931-1997),湖南邵陽人。
依(56)覆判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特種部隊第二總隊三大隊十中隊上士報務,其曾先後對其同隊唐貴秋、王義、何國璋等謂「中匪武器發達,會製造飛機,科學人才多……臺灣落伍,用不起科學人才」、「現在是好機會來了,我們幫幫老鄉人(指共匪)的忙,因為我們不能出頭,幫幫老鄉的忙亦好,我們調轉槍頭,司令部就在後面,我們從司令部幹起,轟轟烈烈的幹一場」、「蔣總統又連任了,我們又倒霉了……」、「這個年頭很難過,蔣總統把我們害死了,如果不是他,我不會弄到這個地步,……」、「毛主席萬歲」、「把這個東西(指帽徽)換掉,我們就天下太平了」等語。1966年9月16日執行徒刑。1967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使軍人不守紀律」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沒收。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使軍人不守紀律,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唐貴秋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發表「共匪武器很發達,會製造飛機,科學人才多。」、「現在是好機會來了,我們幫幫老鄉人(指共匪)的忙,因為我們不能出頭,幫幫老鄉的忙亦好,我們調轉槍頭,司令部就在後面,我們從司令部幹起」等牢騷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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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特種部隊第二總隊三大隊十中隊上士報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6)覆判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使軍人不守紀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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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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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