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守義

趙守義(1925-1996),安東省莊河縣人(今為遼寧省莊河市),男, 受難時41歲,職業為三輪車伕。 趙守義年少時從軍,1949年上海作戰失利後隨部隊來臺。 1950年6月底脫離軍隊,至聯勤第二十六兵工廠擔任工人, 同年10月受匪嫌案牽連,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偵訊, 當時判決認為「匪諜部份罪證不足諭知無罪」,但因查出他曾三度逃兵,判處有期徒刑4年。 出獄後, 趙守義在臺北縣以三輪車伕為業, 復於1966年4月12日再遭羈押,時年41歲。 此次他被控於20年前,1946年秋天「在安東省勦匪被俘後,經匪編入匪軍獨立旅……涉有參加叛亂組織罪嫌疑」。 1966年7月1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作出(55)警審初特字第0013號判決,認為趙守義「既係被匪俘虜編入,約十餘日,又投回國軍,其無參加匪軍之意思及故意」;不過,「被匪俘後,曾受匪政治指導員講述共匪之良好……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 儘管趙守義辯稱他在1950年的偵訊中已將這段經過供出,但未被採信。趙守義被判決「交付感化3年,其感化教育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後於同年8月22日開釋。 趙守義業於1996年過世,由家屬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4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9年度賠字第141號),認為趙守義於交付感化處分執行前,自1966年4月12日至8月22日止受羈押133日,准予賠償。 2021年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趙守義1966年所受「保安處分之宣告」視為撤銷。 2024年法務部公告,平復趙守義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陳致妤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第二十六兵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15號
    • 判決主文: 在軍中無故離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羈押133日開釋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車伕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其感化教育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羈押133日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