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英
- 聞英 男 1931年出生 1976年卒 江蘇 阜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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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聞英(1931-1976),江蘇阜寧人。
依(46)律判字第2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經理大隊第四中隊上士排附,其在江蘇新港國校參加共匪兒童團組織,擔任小隊長,又任地方組長兼通信員、共匪第三野戰軍文化宣傳組員,後因共匪第三野戰軍于正勇及文化宣傳副組長陳偉之威脅,接受指示,滲入國軍第二○七師六二○團第九連充上等兵,並賦予任務破壞官兵情感,吸收官兵發展組織,以配合匪軍渡江時陣前起義等任務,旋即隨部調駐臺灣,遵匪方指示進行工作。駐新竹湖口時,曾煽惑同連戰士楊文侵、楊文氏二人逃亡,又曾接受共匪黃金一兩之接濟,後隨部調馬祖,始與匪方失卻聯絡,但仍遵前指示進行工作,曾煽惑戰士孫源賓活動一排士兵逃叛未果,復煽惑前五十軍卅六師一○八團蕭姓戰士逃亡。因排長余東田打罵戰士,趁機挑撥破壞官兵情感,後因參加運動大會傷及肺門,停止工作。1956年1月9日被羈押。1957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煽惑軍人逃叛」判處有期徒刑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2年1月8日刑期結束,1月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及煽惑軍人逃叛之罪,應按煽惑軍人逃叛一罪論科,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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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經理大隊第四中隊上士排坿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律判字第290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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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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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