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紹崇

廖紹崇(1926-),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35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其兄廖鴻業及黃榮貴介紹,參加匪外圍組織「農民團」,並集會4次,聽講推行反三七五減租及吸收黨羽等問題。1952年9月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7年9月5日刑期結束,9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不誠等情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抗辯否認,且原判決對「農民團」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查證辨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5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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