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德修

曲德修(1907-1951),山東平度人。 依(40)則判字第4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七軍軍官戰鬥團少校指導員,其原係陸軍第三十九軍政工處中校秘書,隨軍駐防廣東,曾請准短假離隊回青島,假滿後不返原部隊,曲德修與于成志有親戚關係,明知其投匪,將其補為該營上等兵,包庇隨隊來臺。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2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8月經第4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觀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曲君包庇叛徒于成志,係以曲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曲君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曲君有包庇叛徒于成志之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67軍軍官戰鬥團荐二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442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軍中無故離職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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