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河溪

廖河溪(1927-),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1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其父廖大壽同居一宅,廖大壽藏匿自首分子廖學霖於自宅,其明知廖學霖之匪諜身分而不告密檢舉。1954年4月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12月7日保釋。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廖學霖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廖學霖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自始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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