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宏業

廖宏業(1924-),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35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黃緣雙介紹加入匪幫外圍組織之「農民團」,先後吸收廖紹崇、江秋元、林新盛及李成龍參加該「農民團」,並集會討論發展組織、吸收黨羽,又與黃榮貴在竹南車站張貼反動標語1次。1952年9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9月5日刑期結束。1965年12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苗栗縣警察局自首時之供認、事後其在苗栗縣警察局及在保安處偵訊時之供認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張貼反動標語之內容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5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