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景安

曲景安(1916-),山東煙台人。 依(43)審三字第1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經營舊衣店,其自青島攜眷至江西,復遷廣州開設小飯店維生,於廣州危急時,商請其妹夫即海軍江定號砲艇艇長沈在琪以沈本人兄弟名義向黃埔海軍第四軍區登記,由該校軍區發給軍眷乘船證,即憑沈景安之乘船證搭乘美頌艦來臺,之後因曾在煙台公安局即膠東訓育大隊受訓2次,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併聲請交付感化。1951年11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214條、第216條「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7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9月4日交付感化。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前後在煙台匪公安局及匪膠東訓育大隊受匪訓兩次,思想曾受毒化,而認應予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舊衣店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1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月、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年2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