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九芎

廖九芎(1910-1974),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澄字第07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謝雪紅相識,又與李喬松有世交之誼,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殊有交付感化之必要。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4月12日交付感訓。1952年4月7日由新生訓導處領回。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尚乏具體犯罪事實可資認定罪行,惟與匪徒謝雪紅、李喬松相識,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應予感訓,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之叛亂事證,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753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