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震寰

雷震寰(1931-),湖南衡山人。 依(54)警審聲字第23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曾作兩幅畫,一畫一虎蹲於大海中之孤石上,另一畫則是畫一傾倒之大樹,題「末日」2字,並將該二畫出示葛丕顯,告以前畫暗示政府退處臺灣,不能返回大陸,後畫暗示政府已臨「末日」。復又囑咐葛丕顯於出海捕魚時,打死船長,返回大陸與家人團聚等情。1965年7月13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12月18日交付感化。1969年11月11日開釋。 其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繪「虎」、「末日」兩畫,並向葛丕顯發表前畫暗示我政府退處臺灣,不能返回大陸,後畫暗示我政府已臨「末日」等言論,認其思想偏激,言論傾匪,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48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