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兆方 (雷紹芳)

雷兆方(1930-),廣東陽江人。 依(57)甸平裁字第01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紅棉專案俘護匪方人員,其原係廣東省陽江縣水上「人民公社」派任所屬沿海大隊陽帆三一四號帆船副船長,曾與船長雷慶、船員雷法旺等駕駛該船,自廣東省陽江縣為匪載運糧米六百包赴海南島,航行至電白縣蓮頭山與放雞嶺間海面,為國防部情報局突擊隊俘獲,輾轉接運來臺,在幹訓所待命安置,後介送花蓮忠義工作隊安置就業,竟煽動其他四人,拒絕接受工作。之後在林榮工地,煽動同來四人全體罷工,擅離工地逕赴花蓮,經忠義工作隊駐花蓮辦處主任勸說,仍拒絕繼續工作等情。1967年2月1日被羈押。1968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4月23日交付感化。1971年4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煽動雷慶等人,拒絕接受軍事情報局安置工作及罷工,係深受匪思想獨毒素感染,與對我反共政策認識不清所致,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紅棉專案俘獲匪區副船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甸平裁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