鄔益昆
- 鄔益昆 男 1919年出生 1996年卒 湖南省 長沙市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鄔益昆(1919-1996),湖南長沙人。
依(41)屏候字第0289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前海軍第五補給總站少校課長,其於首都淪陷撤退時,中途汽車損壞轉登惠安軍艦,惠安叛變折返南京,受匪脅迫參加訓練,接受津貼,旋即逃離匪軍,返原籍湖南後,潛抵香港,由港聲請來臺,回軍請求復職。1952年8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5年4月8日開釋交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月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曾受匪脅迫參加訓練,旋即逃離匪軍,潛抵香港,於1952年8月由港聲請來臺,回軍請求復職,案經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被告尚無其他附逆叛國具體事實,足資證明,情節輕微,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屏候字第0289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前海軍第五補給總站少校課長,其於首都淪陷撤退時,中途汽車損壞轉登惠安軍艦,惠安叛變折返南京,受匪脅迫參加訓練,接受津貼,旋即逃離匪軍,返原籍湖南後,潛抵香港,由港聲請來臺,回軍請求復職。1952年8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5年4月8日開釋交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月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曾受匪脅迫參加訓練,旋即逃離匪軍,潛抵香港,於1952年8月由港聲請來臺,回軍請求復職,案經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被告尚無其他附逆叛國具體事實,足資證明,情節輕微,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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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第五補給總站少校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1)屏候字第02899號
- 判決主文: 鄔益昆交付感化一年,鄔益昆交付感化三年,鄔益昆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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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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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