鄔來

  • 鄔來 1936年出生 廣東 台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鄔來(1936-),廣東台山人。 依(53)警審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雇員,其原僑居馬來西亞,後潛赴匪區受教育並擔任工廠工人,經工廠匪黨書記郭希武介紹參加匪黨,由邯鄲市委統戰部長李錫廷派遣來臺作統戰工作。其來臺後,曾向同事李田良宣揚匪「人民公社」成功,制度良好,並策勵周祥林要把握機會為匪工作,以迎接臺灣解放。1963年11月5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及《刑法》第211條「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7年11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62年以難民身分來臺,經介紹進入臺北市政府工作,1963年間向同事李田良宣揚大陸「人民公社」制度良好,並策勵周祥林把握機會以備臺灣解放等情,查無其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具體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