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鴻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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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鴻堦(1918-),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9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林廳檢驗局新竹分局工友,其與施儒珍在農林廳檢驗局有同事之誼,曾聽楊進發代施儒珍探尋工作,及告知施儒珍因犯共產黨案件在逃,請設法予以安身,雖未即應允,但亦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1年7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施儒珍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及與另案被告楊進發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林廳檢驗局新竹分局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2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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