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建民

戎建民(1922-1990),江蘇金壇人。 依(55)判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六十一兵工廠二等一級車工,其曾在該廠內P103、P106兩處廁所門板上,以鋼筆先後書寫「此路不通,去找毛澤東」三次、「退役朋友們!此路不通,去找毛澤東,香蕉組」、「毛主席萬歲!」各一次等文字。1966年7月18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7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61兵工廠內P103、P106兩處廁所門板上,以鋼筆先後書寫「此路不通,去找毛澤東」、「退役朋友們!此路不通,去找毛澤東,香蕉組」等文字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六十一兵工廠二等一級車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判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