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鐵漢

訾鐵漢(1914-),江蘇宿遷人。 依(56)更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榮民之家總務組長,其於上海陷匪後,經張大拔吸收參加「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編入閘北區直屬小組活動,並曾擔任該會上海區會總務幹事。1966年2月26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8年6月3日交付感化。1971年3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情節輕微,予以交付感化。惟其於審判中主張自白曾遭刑求,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榮民之家總務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更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3月,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