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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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杰(1918-),浙江義烏人。 依(44)法判字第20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兵工署軍械組少校參謀,其曾聽虞文理向其談稱「曹藝投匪,派我來工作,將來臺灣萬一不保,你只要保廠護料,不要破壞物資,匪軍來了你說是曹藝的老幹部,與虞文理有關係即可苟全。」,明知虞文理為匪諜未告密檢舉。1954年5月15日被羈押。1955年經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3月20日奉國防部令核准假釋,3月24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有其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言,惟審判庭對於證詞未予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兵3署軍少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法判字第208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0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