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定法

虞定法(1921-),浙江鎮海人。 依(41)安潔字第29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前六十一兵工廠技工),其在監獄時曾誤將左傾書籍《青年問題講話》一書借人閱讀,經嘉義監獄查悉,涉有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嫌。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1月10日交付感化。1959年1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左傾書籍,思想顯非純正,而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61兵工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07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2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