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敏
- 董克敏 男 1925年出生 上海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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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董克敏(1925-),上海市人。
依(52)馳法判字第0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海威計畫第七組少校副組長,其由組長率領,向匪區滲透從事游擊工作,在平海海面因風浪過大,油料用罄,改用手搖槳航向附近小島,惟仍無法前進,忽告意志動搖,頓萌降匪之念,以手電筒向匪方海岸照射求救,冀圖共匪前來施救,從而向匪投降等情。1962年12月4日被羈押。1963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二分之一。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共同被告譚家駒之供述及組員證人林金田等人證述為。,惟該等證人之供述,經調閱原案全卷,係證述因油料用盡、風浪甚大、橡皮舟又進水,即將沉沒,遂以水筆電筒發射國際求救信號,因此難認其意圖投匪預備投降叛徒,此外亦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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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計劃第七組少校副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判字第004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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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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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