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孝儀
- 葛孝儀 男 1933年出生 安徽 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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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葛孝儀(1933-),安徽滁縣人。
依(47)審聲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九七○四部隊第三中隊上尉組員,其在陸軍軍官基本訓練中心補訓總隊受訓期間,曾向方聚成談稱「你這土包子還要我來訓練你,孫光炎被判徒刑15年,在當初並非未想到可能有如此結果,而是他有一個中心目的,即為我們全體同學謀幸福,如果上次革命成功,你照樣不是王牌嗎?」、「現在政治誰勝誰就稱強,不過上次並非計畫不周而是被人洩漏,否則我們還要當什麼員」、「你不要總把反攻大陸看的那麼神聖,誰願反攻大陸都是爭權利搶地未,我才不做人奴隸,為他賣命。你看一旦打仗,不是投降便要自相殘殺」等語。1957年9月30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3月8日交付感化。1961年7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言行荒謬、認識不清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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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9704部隊第三中隊上尉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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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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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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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