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學鑑

吉學鑑(1906-1983),江蘇泰縣人。 依(43)審聲字第5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澎湖地方法院檢察處書記官,其於學生時代認識同鄉匪幫分子黃克孚,受其利用參加青年運動,從事為匪宣傳、掩護匪黨工作,匪幫分子黃逸峰遭政府逮捕時為之延請律師,又營救黃克孚。後任抗日義勇軍第十支隊政治指導員,又為黃克孚說項,經該支隊長收容為營長,使匪黨分子得以掩護滋長。上海陷匪後徘徊觀望,留居匪區年餘,又逃來臺灣,立場仍不堅。1953年3月2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11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思想受匪煽惑荼毒,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澎湖地方法院檢查處書記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