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春元

吉春元(1934-),遼北法庫人。 依(47)警審聲字第2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北監獄臨時管理員,曾收聽匪幫廣播,不滿現況,先後在輪值監獄第一及第二哨樓勤務時,用鋼筆在竹製更筒上書寫「三民主義就是資本主義,誰相信誰就難看,窮人更不可相信」、「將近垮臺的享受集團,想長期奴役我們窮人,美國想永遠占領臺灣犧牲我們」等文字。1958年7月18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11月29日交付感化。1961年11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用鋼筆在竹製更筒上書寫反動文字之行為,認屬思想層次言論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