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天才
- 吉天才 男 1931年出生 南京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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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吉天才(1931-),南京市人。
依(54)宗效判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作戰司令部第二汽車隊中士一級駕駛士官,其對現實不滿,在士官政治課本封面及內頁書寫「解放臺灣」、「同志們要想回大陸,就要起來革命解放你還等到何時」等反動文字,置於該部軍官廁所供人閱覽。1965年3月8日被羈押。1965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二分之一。1972年10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於1962年間在政治課本封面、裡頁書寫「解放臺灣、同志們要想回大陸,就要起來革命解放,你還等到何時」等文字,置於廁所水管上供人閱覽等情,屬思想言論層次範疇,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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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作戰司令部第二汽車隊中士一級駕駛士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宗效判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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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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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