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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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佳裕(1923-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8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壢農業學校教員,其由鍾尉璋吸收參加叛亂組織。1951年12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2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中壢農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