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有用

葉有用(1927-),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養雞,其與黃崇國為鄰居,曾與黃及張金海至竹子湖遊玩,聽其講解共匪好處,因而明知黃為匪諜,之後仍與黃見面,仍見黃在其祖母家隔壁居住,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4年2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另案被告黃崇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黃崇國於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查中僅供稱常見黃崇國家居情形,並否認曾聽黃崇國講解共匪好處,然原判決並未予以詳查,即據以認定其明知黃崇國為匪諜。且縱如原判決所認定其僅聽其鄰居黃崇國講述一次共產主義好處,亦不足以認其明知黃崇國為匪諜,此外又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養雞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3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