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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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幼勤(1918-1971),福建林森人。 依(59)初特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縣立明正國民中學荐任六級教員,其在福州中學讀書時,曾結識福高中學匪黨分子呂大超,後於瑞金由梁必思吸收參加共產黨。在屏東縣立明正國民中學利用上課機會,向學生發表「臺灣貧富懸殊,大陸生活一律平等」等言論。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4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李星謙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至其利用上課機會向學生發表「臺灣貧富懸殊,大陸生活一律平等」等言論,亦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薦任6級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25號、(59)勁需字第68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