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方耀

葉方耀(1923-1988),臺灣嘉義人。 依(44)審特字第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收留許石柱匿宿其家三日,並受許石柱之反動宣傳,及留置許石柱之反動書籍等情。1955年5月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0月1日交付感化。1959年6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審核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受另案許石柱之反動宣傳及留置反動書籍,思想不無受其毒害,而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7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