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綸

萬綸(1909-1997),湖南瀏陽人。 依(56)更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信誼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出納員,其於匪竊據上海後,被匪逮捕,旋由匪幹文道平保釋,並受囑至舟山策反駐軍支部隊長,復由文道平引見三野副司令員宋時輪面示機宜,並交付金戒子三枚作為旅費,萬綸即依匪指示乘輪至舟山,因聞被政府通緝,即未進行策反,旋由舟山來臺。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1年4月7日感化期滿遷入戶籍。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5月經第6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記載,萬綸交付感化,係以萬君受匪命策反舟山駐軍,來臺未向政府辦理自首登記表白,而認有叛亂犯意,情節輕微。惟萬君所涉受匪命策反舟山駐軍,僅有被告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業信誼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出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更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