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柏秋

溫春鄢(1931-),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32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店鎮公所幹事,其經劉福增吸收加入匪幫組織,之後劉福增以溫春鄢與詹溪華同在農業職業學校就讀,乃商准其上級謝時和,交由詹溪華領導,並集會講解反動言論、灌輸匪黨思想,其又吸收自首分子陳瀛洲參加。1952年8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7年8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警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詹溪華、謝時和之供詞為證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匪幫及吸收陳瀛洲參加,縱溫君曾吸收陳瀛洲參加匪幫組織,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新店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