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春登

溫春登(1920-),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7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拒絕廖阿賜邀約參加叛亂組織,明知廖為匪諜,然於廖被捕前,仍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1年6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3年8月24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廖阿賜在另案審理中之供認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受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及是否為匪黨組織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5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