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楊叡艷 (楊叡艷)

林楊叡艷(1931-),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3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務,其明知匪幹林元枝等藏匿其家,研究匪書等情,而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且隨同陳金標學習匪歌。1952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19日保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林元枝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37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2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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