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煥西

楊煥西(1915-1999),臺灣基隆人。 依(72)障裁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在押,其早年與臺共分子王萬德、蘇新、陳逸松等交密,共同研究共產主義、馬克斯、恩格斯等著作,復見陳逸松等3人相繼投匪,充任匪職,而萌參與聯繫,為匪效命之念。分別與陳逸松、蘇新、王萬德等人,多次相互通信聯絡,於信中建議應由匪偽「臺盟」主動配合海外親匪機構,成立「和平統一臺灣促進委員會」,積極推展共匪統戰活動等情。1983年1月6日被羈押。198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1月經第8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曾往香港晤見丘均堯,並與陳逸松等人,多次相互通信聯絡,並於信中建議應由匪偽「臺盟」主動配合海外親匪機構,成立「和平統一臺灣促進委員會」,積極推展共匪統戰活動等語,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02號
    • 判決主文: 楊煥西交付感化三年,裁定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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