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勤準

楊勤準(1937-),福建晉江人。 依(45)審聲字第5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技工,其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時,與同房人犯談稱已參加匪幫組織;又於某叛亂犯提出申請執行呼「新中國萬歲」口號時,復向同押房人犯念「新中國萬歲」根本是「毛澤東萬歲」,以及攻擊政府,並言「臺灣快解放」等情。1955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3月1日交付感化。1960年5月31日感化開釋。 其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發表「新中國萬歲」根本是「毛澤東萬歲」及「臺灣快解放」等反動言論而予交付感化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