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新舫

任新舫(1908-),山東冠縣人。 依(40)安潔字第01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澎湖防衛司令部中校參議辦理司令官秘書業務,其在南京有經附匪分子李泰華、陳久敬夫婦介紹參加中國革命民主大同盟之嫌,復於澎湖防衛司令部任參議期間,企圖奪取軍政權位,撰述共匪陳毅治軍,控制山東聯中學生以為政治資本,主張半訓半讀,以及奉李泰華之命調查澎湖軍政情形等罪嫌。1950年3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2月14日交付感訓。1952年5月14日感訓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被訴參加叛亂組織,既經判處無罪,其縱有判決書所述「在南京時局緊張時,企圖尋找政治背景,投機取巧,思想不無動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澎湖防衛司令部中校參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59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3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3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