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陽

楊陽(1916-1963),雲南鎮康人。 依(48)警審聲字第21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在緬甸仰光參加民主同盟餐會,會中宣示由各黨派組織聯合政府之政治主張,後由羅雷引介與朱家壁見面。1959年1月14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9年11月28日交付感化。1960年8月6日保外就醫。1963年1月9日再次保外就醫。1963年逝世。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該案裁定書內容記載,原裁定以其於1948年1、2月間,參加叛亂組織民主同盟之餐會、鎮康會議等情,係在匪勢力控制下參加,旋因不堪匪政迫害,潛赴緬甸,參加反共工作,來臺後亦無發現為匪活動事實,此外無其他具體之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0月21日,1963保外就醫死亡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