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華嵐
- 楊華嵐 男 1951年出生 臺灣 宜蘭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華嵐(1951-),臺灣宜蘭人。
依(59)裁字第5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先後以化名「世界偉大人物」、「偉大人物」書寫反動信件2封,郵寄羅東稅捐處長、宜蘭縣稅捐處,略謂「本人所欠款項,到毛主席家來拿。你們臺灣稅額那麼重,人民怎樣存在臺灣呢?我們國家都不要稅,是應我們人都沒有設立什麼機關來『欺騙』、『欺詐』人民財產,所以我們偉大國家的人民就安定。有這樣也是我們偉大領袖所創造的。毛主席萬歲!萬萬歲!」等言論。1969年11月22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0年2月28日交其父領回保護管束。
其於2004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9)裁字第5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先後以化名「世界偉大人物」、「偉大人物」書寫反動信件2封,郵寄羅東稅捐處長、宜蘭縣稅捐處,略謂「本人所欠款項,到毛主席家來拿。你們臺灣稅額那麼重,人民怎樣存在臺灣呢?我們國家都不要稅,是應我們人都沒有設立什麼機關來『欺騙』、『欺詐』人民財產,所以我們偉大國家的人民就安定。有這樣也是我們偉大領袖所創造的。毛主席萬歲!萬萬歲!」等言論。1969年11月22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0年2月28日交其父領回保護管束。
其於2004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裁字第00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