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駿
- 尹駿 男 1923年出生 湖北 漢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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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尹駿(1923-),湖北漢陽人。
依(55)審字第1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馬祖防衛部港口指揮部上校指揮官,其任職陸軍第九軍運輸組組長時,奉頒研讀總統手訂之「反攻作戰指導要領續編」,因疏於注意該書列為機密,而將其中第二章有關匪軍之後退配備及戰術上之逆襲,以及第三章對匪後退配備之作戰等處,抄錄納入其所撰寫之「如何擊破匪軍的海岸防禦」,投稿於軍事雜誌社,經該社刊登於軍事雜誌第三十四卷第二期。1965年12月13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第3項「過失將因職務上持有之軍機洩漏他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1966年12月12日刑期結束。1967年4月26日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過失將職務上持有之軍機洩漏他人,僅以其之承認撰寫「如何擊破匪軍的海岸防禦」一文原稿投載於軍事雜誌為據。惟其參考先總統蔣公所著「反攻作戰指導要領」一書,其中摘錄引用部分,原判決未送權責單位鑑別,是否屬「軍機」之範圍,並未經專家或專門機構鑑識難認有洩漏軍機之過失,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5)審字第1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馬祖防衛部港口指揮部上校指揮官,其任職陸軍第九軍運輸組組長時,奉頒研讀總統手訂之「反攻作戰指導要領續編」,因疏於注意該書列為機密,而將其中第二章有關匪軍之後退配備及戰術上之逆襲,以及第三章對匪後退配備之作戰等處,抄錄納入其所撰寫之「如何擊破匪軍的海岸防禦」,投稿於軍事雜誌社,經該社刊登於軍事雜誌第三十四卷第二期。1965年12月13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第3項「過失將因職務上持有之軍機洩漏他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1966年12月12日刑期結束。1967年4月26日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過失將職務上持有之軍機洩漏他人,僅以其之承認撰寫「如何擊破匪軍的海岸防禦」一文原稿投載於軍事雜誌為據。惟其參考先總統蔣公所著「反攻作戰指導要領」一書,其中摘錄引用部分,原判決未送權責單位鑑別,是否屬「軍機」之範圍,並未經專家或專門機構鑑識難認有洩漏軍機之過失,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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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馬祖防衛部港口指揮部上校指揮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審字第0106號
- 判決主文: 過失將因職務上持有之軍機,洩漏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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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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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