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炎林

任炎林(1931-),江蘇南通人。 依(50)仁平字第2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工兵中尉入學附員,其赴美依利諾蘭特城陸軍工兵基地庫測量繪圖班受訓,於課餘時經常閱讀《現代史月刊》今日中國欄及《大西洋月刊》紅色中國旅行錄、西藏七年等有關大陸匪區之報導,又結識基地庫附近親匪分子之南斯拉夫商人斯特亞羅夫,斯君向其宣傳社會主義優越、俄帝共匪強大,遂使其意志動搖、思想傾匪。繼聞同班受訓某希臘軍官告以匪區人民生活較前好轉之謬傳,認為共匪非如我方宣傳之壞,致對匪區心趨嚮往而不擬返臺。後其決意前往匪區,擬攜英文自傳及行李搭飛機至華盛頓,以電話向蘇俄駐美大使館請求政治庇護,待獲保證再由俄轉匪區,於前往機場途中心生矛盾,自行返回基地終止前往。1960年4月14日被羈押。1961年經陸軍總司令部更審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1項、第5條第2項「投降叛徒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餘部分無罪。1972年4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投降叛徒未遂,係依其之自白及偵審各庭供認,並經證人王景忠、蕭樾結證,證物英文自傳乙份及航空公司機票為依據。然其為該行為之動機僅係探視母親,難認有投降叛徒之意圖,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陸軍工兵中尉入學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仁平字第0238號
    • 判決主文: 投降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