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春槐

楊春槐(1928-),江蘇揚州人。 依(49)審字第0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十七師兵工連下士,其曾書寫信函謂「臺灣為鐵幕,以自由為口號,以民主為招牌,其本人係被騙被迫從軍,以及希望早日解放」等語,並將函件郵寄美軍顧問團長蔡斯,之後於苗栗公園旅社發表詆毀政府,讚揚共匪言論,後因考核成績不如他人,又在寢室內宣稱「歡迎毛澤東解放臺灣。」。1960年2月13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第五六三八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7年2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係以其致美軍顧問團長蔡斯原信函內稱「臺灣為鐵幕,以自由為口號,以民主為招牌,其本人係被騙被迫從軍,以及希望早日解放」等語,並在苗栗公園旅社詆毀政府、讚揚共匪、宣稱歡迎毛澤東解放臺灣,以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之字跡鑑定照片、黃文華、徐成進之供證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五十七師兵工連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審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